再审申请人山阴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太原某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2.判令确认被申请人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8462907元,最终工程价款数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3.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项目及施工缺陷问题的工程价款,暂计算为4248675.2元,最终返还数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4.判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向原告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原告完成...(本文书还有3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