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有限公司中心(以下简称宁**)与被告李*、常*、刘*、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有限公司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常*、刘*、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李*、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二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立即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李*、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99466.78元(截止2025年8月4日,拖欠本金98000元,利息1424.89元,罚息35元,复利6.89元,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刘*、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5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李*、常*签订编号为《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本文书还有2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