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佳信支行(以下简称某)与被告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姜*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xxx)本金23154.02元,截至2025年8月9日拖欠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8379.26元,2025年8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和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的透支利息、复利及约定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姜*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xxx)本金24352.94元,截至2025年8月9日拖欠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13261.32元,2025年8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和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的透支利息、复利及约定的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26日,被告携带身份证到原告处申领信用卡,签署《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办理卡号为xxx的信用卡一张,2018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卡...(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