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某区征收中心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黔011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220平方米住房价款和20平方米营业用房价款;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的过渡费,以及被告对原告履行完毕第一项请求内容之日止的过渡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2013年3月7日,征收人贵阳市某区征收管理中心(甲方)与被征收人何**(乙方)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一、征收范围内涉及乙方何**位于金麦社区养马村的房屋需拆除。经乙方何**提出申请、乙方书面具结“在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未建有房屋”,甲方根据筑金管通字【2012】36号文有关规定,待确权审核通过后给予乙方240㎡安置补偿。二、乙方承诺的“在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未建有房屋”的事实,本协议签字后即视为确认,如有虚假,甲方将收回乙方安置房和补偿款,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三、乙方根据筑金管通字【2012】36号文规定,按照200元/㎡支付给甲方240㎡共计:48000.00元后,甲方在“黑土坝二期农民新村安***小区提供建筑面积220㎡住宅房及20㎡营业...(本文书还有5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