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是以生产“皇冠”地弹簧、闭门器、拉手、门锁、自动门、卫浴五金、小五金等系列门控五金为主的高档五金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多年以来,原告努力创新管理和销售模式、革新核心技术,始终坚持不懈完善产品质量,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广大用户优先选择的品牌,目前原告已成为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此外,原告还通过is0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并荣获“2013年度产品优良奖”、“2013年度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为《地弹簧》、《闭门器》、《装...(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