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83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克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96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爱辉区。
上诉人北安市某站(以下简称某站)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陈**、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25)黑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站的经营者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接受了本院调查。被上诉人陈**、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3.改判增加租赁费177,493.33元、滞纳金44,372.57元,合计221,865.9元;4.改判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某公司、陈**、陈**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虽然《租赁合同》约定2023年11月30日返还租赁物,但是租赁物并未完全返还,部分租赁物至某站起诉后才全部返还,《租...(本文书还有4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