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告吴**、被告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告吴*、葛*签订的编号为fca*******号《中国某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附件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2、判令被告吴*、葛*偿还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借款本金1134250.27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6年2月9日的利息60382.29元、罚息2178.46元,该日之后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3、判令被告吴*、葛*赔偿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二项暂计金额为119811.47元。4、判令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连...(本文书还有3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