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朱**、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朱**、袁**的全部诉求,依法判决朱**、袁**向罗**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92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朱**、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进而作出错误裁判。1.一审判决忽略双方对账结算的事实。双方早已于2021年1月21日进行对账,并签署《结算价》作为双方结算文件,一审法院在以该《结算价》作为双方结算文件的情况下,在一边认可该结算文件却一边仅认可部分有利于朱**、袁**的字眼,根据客观事实,双方签署该《结算价》时是有做双方对账的,而在此对账后罗**亦将所有的小单据都交还朱**、袁*...(本文书还有3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