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8年3月31日,金**与原某村合作社签订《关于中心场地区的集体资产转制协议》(以下简称转制协议),由金**出资46,000元有偿使用该村**号平方米集体土地及购买土地上集体所有的平房11间。据所附平面图示,所涉房屋包括土地东北侧的2间平房占地59平方米,西南侧的9间平房占地189平方米,建筑面积总计248平方米。2013年5月,金**女儿金**注册成立上海某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提交《大团镇申请改、扩建生产用房审核流程表》,申请对上述中心场区房屋进行改扩建。在未获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团镇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金**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自行陆续拆除了西南侧9间平房,建造了钢混**层厂房**幢,在新建厂房的北面建造砖混**层房屋一间。**层厂房在建设中,向南侧及西侧外扩,部分占用了耕地及宅基地。2023年3月,大团镇政府实测涉案厂房及附属设施现状为:1.西南侧钢混**层厂房...(本文书还有4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