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某连江支行”)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连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连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偿还中国某连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6年2月27日的利息11235.41元、罚息15670.67元,该日之后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判令黄*赔偿中国某连江支行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10日,黄*与中国某连江...(本文书还有2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