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6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三道岗子村。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实,遗漏重要诉讼主体。原审法院认定马*对其饲养的牛负有管理、看护义务,但同时认定马*可以提供帮助,而非要求马*有强制性义务,明显与《养牛协议书》约定不符。案涉《养牛协议书》系有偿委托合同性质,约定马*负有管理饲养的义务,故马*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应负审慎注意义务,确保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案涉《养牛协议书》约定马*负有对案涉母牛产崽管理和注意义务,马*按照约定应尽...(本文书还有1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