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松北区政府作出的29号不予受理决定违法;2.撤销29号不予受理决定;3.判令松北区政府受理谢*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再要求公*、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为了“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该规定只是对政府信息申请条件取消了相关限制。但对于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何种利害关系。针对复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即被诉行为须对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文书还有1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