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吴*市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吴*市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审理所需,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5年10月15日0时起到2025年12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5年10月14日,原告受聘于被告吴*市某厂,担任工人。双方约定破碎一条旧轮胎工钱2.5元,一天能破碎多少条旧轮胎,按劳取酬,住在吴*市某厂里的房子里。原告于10月15日晚上工作时,大概晚上8点左右,原告不慎遭受工伤,导致右手4根手指被机器碾断,先送往附近医院医治,因伤情严重,当晚立即转院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救治,2025年12月17日出院。原告的主要负责人林某乙支付人民币5000元住院费后,也拒绝支付剩下的住院费,因被告工厂拒绝配合原告申请工伤,故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5年10月15日0时起到202...(本文书还有4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