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符*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卢*向范*归还借款本金967600元及利息(以967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按月利率8‰的标准计得利息为108887.25元;后期利息以967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为标准,自2025年7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2.卢*向范*支付逾期罚息(以967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得逾期罚息为64184.13元;后期利息以967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为标准,自2025年7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3.卢*向范*支付律师费48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140元;4.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由卢*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卢*向符*申请借款2000000元,双方就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符*将借款本金2000000元划付至卢*的银行账户内。2018年4月27日,经过对账核算,卢*出具借据,确认卢*尚欠符*借款本金2000000元,承诺半年后还款,利息按月息8‰计算。2019年7月19日,卢*向符*归还本金500000元;2020年10月31...(本文书还有6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