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某与被告赵*、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奥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医疗费587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9019.8元、误工费22549.50元、鉴定费196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44801.0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28日16时36分奥某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客车(内载沈某甲、刘*、李**),沿津石高速行驶至津石高速上行75公里400米时,因未保证驾驶...(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