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安*因与被申请人蒯*、周*、一审被告赵**、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安*承担26148元,安*仅认可其中的8030元(一)安*设立的金凤区某超市(即金凤区某店)存续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10月25日上述判决的26148元中,有3118元的货款的形成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该期间安*并未登记为该超市负责人,安*也不同意要承担该笔债务,该货款与安*无关,应予扣减(二)20...(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