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诉被告抚松县公安局东岗边境派出所(以下简称抚松边境派出所)及第三人王**行政处罚一案。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诉讼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抚松边境派出所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费**、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抚松边境派出所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白抚公(东)行罚决字〔2026〕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2026年1月22日10时30分,在长白山万达国际旅游度假区滑雪场,王**与邢*因滑雪在雪道停留的问题产生矛盾,邢*被王**辱骂,邢*以手推的方式将王**推到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邢*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原告邢*对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