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85年5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福城沐福苑**号楼**单元**室。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梁*,男,1985年8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西兴街十九委七组**号。
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刘*、二审上诉人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债务系梁*婚前个人所欠,与于*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未参与经营,无共同举债...(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