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孙**偿还胡**借款本金700000元,支付利息以7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2012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31%计算自2012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王**、孙**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王**、孙**偿还胡**借款本金700000元。事实与理由:胡**与王**经过担保人段某甲介绍认识。2012年8月3日,段某甲带领王**、孙**到胡**家,要求向胡**借款700000元,用于购买石子加工设备,双方商定月利息1分5厘。胡**当时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借给王**、孙**,王**、孙**给胡**出具了借条一份,写明了借款数额和利息。后胡**多次通过找担保人向王**、孙**催要上述借款及利息。2016年3月9日胡**找到王**,王**给胡**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到2016年底全部还清胡**的借款。2016年底后,胡**多次找担保人一起去找王**、孙**催要上述借款及利息,王**、孙**久拖不给,后来连胡**的电话都不接了,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王**未到庭,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胡**起诉王**民间借贷是错误的,胡**并未实际出借款70万元给王**,2012年至今13年,从2016年计算至今都有十年了,如果要真是借了钱,胡**早早就应该找王**了,同时胡**的行为明显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胡**对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说明如下:1、案涉借贷关系未实际成立,王**未收到70万元借款本金,实际上胡**未向王**实际出借70万元。胡**提交的银行流水无向王**转账的记录,更没有微信转账。2012年王**就没有使用微信,微信支付尚未普及且胡**未提供相关记录,胡**陈述不真...(本文书还有7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