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侯某因与被申请人韩*、绥化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侯淑玲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2015年2月9日鑫某公司与侯淑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鑫某公司不予配合韩*办理房屋入户手续。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韩*并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韩*无权请求确认侯某与鑫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侯某对案涉房屋办理的预告登记有效,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是因为案涉房屋存在争议,并非侯某不去办理。3.侯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让与担保的权利,对于案涉房屋具有优先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5年2月9日侯某与鑫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被认定无效。2014年,韩*位于绥化市的旧有房屋被拆迁,与开发商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2017年10月,鑫某公司将建成...(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