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某福清分行)与被告严**、严**、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福清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严**、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福清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严**、严**、李*偿还借款本金758,486.9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4月21日计27,222.02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某福清分行有权对严**、严**、李*名下坐落于福清市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严**、严**、李*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8日,某福清分行(...(本文书还有3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