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某福清分行)与被告林*、福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福清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福清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偿还借款本金884,624.87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4月21日计30,363.83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某公司对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福清分行有权对林*名下坐落于福清市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林*、某公司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5日,某福清分行(原名称为中国某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于2024年11月14日变更为现名称)作为贷款人与林*作为借款人暨抵押人、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一份编...(本文书还有4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