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被告人王*使用银行练习点钞用的道具“练功券”冒充人民币作为担保,骗取被害人王*1人民币1.5万元,后欲以假金条换取“练功券”。2025年11月24日,王*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累犯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1的陈述,证人田某、李*、吴*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制作说明、购买物品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电话录音、信息录屏,刑事判决书...(本文书还有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