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返还服务费6000元并三倍赔偿18,000元,返还税险差额2676.28元。事实和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新证据1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答复函》,证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无金融许可证及汽车贷款合作中介备案,收取6000元金融类服务费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且未实际提供服务,符合欺诈情形;新证据2为《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阳明区税务局答复函》,证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无权代收购车税;新证据3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答复函》,证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无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无权代收保险费。以上新证据证明...(本文书还有2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