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抚松县公安局、抚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抚松县公安局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李**,诉讼委托代理人安**、董*,被告抚松县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潘**,诉讼委托代理人白**,第三人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5年12月29日,被告抚松县公安局作出抚公(万)行罚决字〔2025〕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载明:2025年11月17日13时50分许,在万良镇万良村,安**与李**因邻居夹杖子事情发生争吵,李**用手打了安**脸部一下,用斧头砸了安**肩膀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原告李**对行政处罚不服,向抚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抚松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12日作出抚政复〔2026...(本文书还有3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