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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杨*非法采矿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采矿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6)吉7105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6-05
  •  
  • 【案例概要】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以珲检刑诉〔202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张某峰犯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春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张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5年6月23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杨*军、张某峰在珲春市某镇某村某院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矿产资源混合砂石料5409.2立方米。经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非法开采的5409.2立方米混合砂石料的价格为30元/立方米,共计人民币162276元人民币。经吉林省第六地质调查所鉴定,被告人杨*军、张某峰非法开采的混合砂石料属于非金属矿产类建设用砂石的原料,属于国家矿产资源。案发后,被告人杨*军、张某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杨*军、张某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3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杨*...(本文书还有89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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