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以珲检刑诉〔202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张某峰犯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春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张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5年6月23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杨*军、张某峰在珲春市某镇某村某院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矿产资源混合砂石料5409.2立方米。经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非法开采的5409.2立方米混合砂石料的价格为30元/立方米,共计人民币162276元人民币。经吉林省第六地质调查所鉴定,被告人杨*军、张某峰非法开采的混合砂石料属于非金属矿产类建设用砂石的原料,属于国家矿产资源。案发后,被告人杨*军、张某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杨*军、张某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3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杨*...(本文书还有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