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姜*辩称,姜*不是第三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姜*对第三人实施了控制,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规定要求姜*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对姜*提起诉讼没有任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姜**辩称,一、公**独立经营,其人员独立、财产独立,与股东之间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混同经营行为。二、原告依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主张姜**对公**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没有任何道理。从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看,其均系侦查机关为查明是否存在职务侵占犯罪所做。专项审计报告中均特别说明,因资料不完整等因素影响,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不确定性。这些审计报告,无法认定姜**实施...(本文书还有12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