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蔡*、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月2月21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三棵树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某甲公司授权某乙公司作为“三棵树”工程漆类产品的工程经销商,在指定范围内销售“三棵树”相关产品品类产品;2、经销期限自2023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3、供货价格以某甲公司的销售平台的价格为准。因经营需要,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7日与某甲公司签订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授信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某乙公司可在2023年12月25日前循环使用上述额度,该额度为最高授信可循环使用额度;2、1-9月份使用授信产生的赊销款,单笔最长赊销期限为115天,即本月使用,第4个月的25日为约定还款日;10-12月份使用授信产生的赊销款,当年12月25日前必须全部归还;3、订单生成日至约定还款日之前还款免息,逾期还款...(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