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广西博白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博白县某(以下简称博白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黄**及被告王*、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黄**、第三人博白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0339.6元〔其中医疗费11168.38元、护理工具费229元、误工费27806.22元、护理费47086元、营养费540元、交通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详见人身损害赔偿明细表)〕;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2024年4月10日被告王*指派原告至被告某公司在东平镇购买的林地进行伐木,11点20分左右在伐木中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原告紧急送往东平某甲简单包扎后送往博白县某医院治疗,诊断为:1、颈髓不全性损伤;2、左前额皮肤裂伤;3、脑震荡,在博白县某医院治疗6天后,病情不见好转,于2024年4月16日办理出院,并于当日转院至玉林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颈髓损伤并不全瘫;2、头皮挫裂伤缝合术后;3、腰3/4、4/5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本文书还有5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