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刘*,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女,汉族。
上诉人苏州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王*、刘*、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州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袁*,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刘*、毕*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王*向刘*支付的案涉500万元并非用于毕*受让某视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一审判决未查明资金用途并错误认定王*系案涉财产份额的实际出资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在案证据反映王*支付刘*的500万元资金流向如下:2018年5月2日,刘*收取王*的500万元资金,5月3日至6日...(本文书还有18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