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将借款转给被告指定接收人何泰,约定6天还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于2023年6月28日被告就欠付原告20000元借款,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23年9月28日归还借款。截至目前被告仍下欠原告本金2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无奈之下,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