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偿还刘*4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的4倍计算);2.判令刘*赔偿张**诉讼保险损失费1000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刘*负担。庭审中,刘*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刘*与张**投资合同关系并返还投资款450,000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刘*自2019年7月15日陆续向张**转账450,000元,该款项经(2023)黑民终****号判决认定不属于民间借贷款,但张**收取并占有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张**辩称,1.答辩人不构成不当得利;2.本案系刘*主动向答辩人转款,就刘*来讲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刘*应当负有举证责任;3.刘*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而本案刘*与张**之间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刘*认为是民间借贷,并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说明刘*自已也认可双方是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刘*的民间借贷诉讼没被支持,是因为证据不足;4.按照与供货方合同的约定,张**所经营的公司应向对方公司支付定金、货款等。张**总计支付了几百万元,支付以上款项刘*是清楚的。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可知刘*是完全清楚转款用途。因为新冠病毒疫情的原因,导致刘*与张**的投入已全部亏损,张**并没有单独得利;5.张**与刘*实际是合伙关系,案涉450,000元属于投资款,刘*主张该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张**返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刘*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023)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1份、银行交易转账记录回单2份。意在证明:2019年7月15日刘*向张**转...(本文书还有7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