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邢台中院)(2025)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2025)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63601.17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背离现有证据,且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关于工程结算条件与方式认定错误。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工程结算与支付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另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含税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提交过案涉工程的结算材料,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付款条件尚未达成,而二审法院...(本文书还有2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