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大厂住建局已明确超过“**房一价”(17571元/㎡)销售的商品房不予备案,合同履行存在根本障碍。二审提出的“降价履行”方案实质是强制变更合同核心条款,违背自愿原则,形成无法执行的“死结”。申请人新获取的与大厂住建局的通话录音证实,降价备案亦需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不同意则备案无法办理,合同障碍不可消除。(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依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认定申请人已放弃解除权,但该格式条款排除了购房者的法定解除权,应属无效。二审对“合同目的”的理解过于狭隘,申请人不仅为居住,更为取得完整所有权,无法备案导致无法贷款、无法******,合同目...(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