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窦*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某有限公司大同支行(以下简称大庆某大同支行)、大庆某有限公司祝三支行(以下简称某祝三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窦*申请再审称:1.案涉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根据某祝三支行信贷员李*在监狱的笔录承认窦*从未收取案涉2万元贷款。2.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骗取窦*的贷款2万元”缺乏证据支持,李*因侵占银行款项被判刑,银行应为受害人,而非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本文书还有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