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冀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事实认定错误。错误认定某甲公司未履行交付义务。原判决仅凭2024年1月1日的照片认定案涉房屋“未腾空”,却完全无视了双方已就交付时间达成变更合意的事实。在案证据(通话录音)清晰显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在通话中并未对“元旦前后”交付提出异议,且某甲公司已明...(本文书还有1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