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5)黑8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某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未支持逾期交货违约金,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某乙公司未按《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全部合格产品,构成根本违约。案涉《设备采购合同》明确约定,某乙公司应于2013年2月29日前完成交货,设备发货前某甲公司需支付货款399万元。2014年4月4日,某甲公司已累计付款414万元,某乙公司却以未付9.5万元为由拒绝发货。2014年7月15日,某甲公司补足9.5万元款项后,某乙公司仍未立即组织发货,直至2017年9月12日才完成最后发...(本文书还有1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