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巢湖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某有限公司巢湖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注销其擅自开设的徽商银行原告名下全部账户(账户*******、账号xxx);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客户。2025年3月11日,原告在被告柜台取款过程中偶然发现,被告银行系统中原告名下除了原告自己开设的2个账户之外,还存在其他多余的账号存在,原告随即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要求其注销上述银行账号,被告工作人员不仅不予注销,而且也不打印给原告。原告报警及向银监会投诉后,被告也拒不注销,银监会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均建议原告起诉解决。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原告...(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