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东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鲁*、东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审第三人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李**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与刘**、刘*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后经人民法院确认后转化为以房抵债,并且出具了收据。虽然出具的票据并非正式票据,但在自行***小区内,符合客观事实,同时该票据能够证明占有使用的事实***小区至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无法办理验收手续。原审判决认定刘**存在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借款错误,没有另行使用案涉房屋进行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本案执行依据不足,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获合法授权,司法确认不...(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