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浦*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云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审第三人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浦*申请再审称,一、某甲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混同用工关系,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从用工招录、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管理归属来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司法实践,“混同用工”的核心特征是多个主体共同对劳动者实施招录、管理、支付报酬等用工行为本案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原判决未予认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判决未适用“混同用工连带责任”规则,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一、二审判决仅认定某乙公司为单一用工主体,未判令二被申...(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