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以下简称枞阳某银行)与被告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枞阳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枞阳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333.68元,以及截至2025年10月21日的利息159.96元、罚息24.09元(2025年10月22日起仍以逾期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罚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陆*支付债权实现费用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陆*承担。庭审中,枞阳某银行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陆*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333.68元,以及截至2026年3月10日的利息241.24元、罚息6...(本文书还有1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