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刘**与被告陈**、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陈**、马*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涉案房屋(坐落于:广州市荔湾区,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号)为原告谭*与其已故配偶刘**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去世后其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即两原告谭*、刘**共同继承;2.判令被告陈**、马*立即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过户)至原告谭*、刘**名下;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坐落于广州市荔湾区)系1992年11月5日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分配给刘**的公房,刘**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技术资料费,该房屋系刘**与原告谭*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陈**、马**(2025)粤0103民初****号案声称“其于2006年12月19日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转让行为从未经共有人谭*同意,谭*亦未签署过任何同意转让的文件,对涉案房产的转让不知悉不确认,涉案房产的转让是刘**的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第31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现原告主张追回,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为谭*与刘**夫妻共同财产,刘**去世后其份...(本文书还有5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