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以下简称“某连江支行”)与被告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连江支行的诉讼代理人郁*、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因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连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某连江支行与孙*、林*签订的编号为lja*******号《中国某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附件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2、判令孙*、林*偿还某连江支行借款本金1483070.4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6年1月12日的利息23787.94元、罚息844.56元,该日之后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3、判令孙*、林*赔偿某连江支行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二项暂计金额为1510702.9元;4、判令某连江支行有权以孙*所有的坐落于连江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孙*、林*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9日,孙*、林*与某连江支行签署编号为lja*******...(本文书还有4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