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支付未付租金186309.84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261元以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每逾期一日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为准计算,自逾期开始之日即2024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确认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证编号:110007153048,车牌号为xxx)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赵**承担律师费2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25日,某公司与赵**签署编号为msfl-2023-09-23872-h-001-cf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某公司为赵**办理售后回租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为保时捷牌2013款保时捷***.7l汽车,车辆所有权属某公司,融资金额230000元,...(本文书还有4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