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后,原告胡*申请追加罗*、巢湖市某(下简称:艺墅家事务所)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对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罗*、艺墅家事务所经营者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73832.3元【截至2025年8月31日产生的医疗费11474.3元(总产生医疗费用为16474.3元,被告马*垫付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800元(50元/天*16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护理费16038元(178.2元/天*90天),误工费36960元(280元/天*132天),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560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5年8月12日,原告受原告雇佣在被告马*位于安徽省巢湖市的工地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280元。当日12时许,因被告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且未提前告知原告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原告在作业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造成左胫骨骨折和左腓骨骨折以及多处擦伤。事发后...(本文书还有5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