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受理。因行政区划调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已撤销,本案由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因现有证据难以作出结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6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尾款10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208元(自2022年7月1日起以109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到2025年7月25日);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1696元、差旅费4100.48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2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总成交金额219024元,约定分期付款,现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房款,剩余109000元...(本文书还有4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