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年8月23日,运城市某有限公司临猗某公司(甲方)与临猗县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xx快递(临猗县全城)特许经营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运城市某有限公司临猗某公司自愿将所持有的临猗县整体地域的快递业务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表示受让;定金为壹拾万元整。在协议签订之日付定金,于2023年9月15日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64万元作为首付款(含定金)。甲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薛*,账户尾号**;乙方如果放弃转让的,或者未按期支付转让款至甲方指定账户,视为乙方放弃转让,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如果拒绝转让,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按转让总价款的30%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加盖有甲方与乙方公司公章,薛*在甲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名,贾*在乙方法定代表人处加盖了其名章。之后运城市某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