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锦市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村合作社)与被告冯**、第三人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村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第三人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村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归还某村合作社9.2亩(小亩)土地的经营权;2.要求被告给付2025年土地承包费7930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冯**、第三人徐*系某村合作社成员。冯**与冯*乙系父女关系,冯*乙于2009年死亡。冯*乙生前在原告某村合作社承包土地9.2亩,冯*乙的户籍登记及土地台账均显示其为单独一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户整户消亡的,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另行发包。2025年1月,原告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冯*乙死亡后,被告冯**将案涉土地发包给第三人徐*经营。原告多次与冯**协商归还土地经营权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冯**、第三人徐*未到庭、未答辩,未提...(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