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西安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润银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4163.33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赠送面积补偿金44524.5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从被告处购买立丰国际广场商品房一套,单价7445.57元/㎡,建筑面积87.54平方米,价款为651785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前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约定,被告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交付原告的,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被告按日计算支付所购商品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2021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标准变更为:自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实际交房之日止,被告按日...(本文书还有3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