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1946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549.27元(计算方式:自协议最后一期还款时间开始,lpr/银行同期利率3倍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均为网约车公司,双方在业务往来中一直保持着友好协作关系基于此良好合作基础,原告与被告达成车辆租赁合意,由原告将其名下的车辆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而后被告将所租车辆再行转租在双方长时间的协作过程中,前期被告均能按...(本文书还有2743字未显示)